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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年09月01日 09:15  点击:[]

攀枝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攀枝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录取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各教学单位收齐报到登记表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教学单位请假。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各教学单位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含复查期内新患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非受限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缴清应缴费用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且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对未缴清应缴费用且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一周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学校不予注册,按学籍终止(退学)处理。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教学单位补办报到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补办报到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

(三)开学一周后,各教学单位对已报到且缴清全部应缴费用的学生统一进行注册。

(四)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第四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凡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按学籍终止(退学)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可以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按学籍终止(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八条 普通本、专科(高职)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学制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延长修业期按所在原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选课、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攀枝花学院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程序(参见《攀枝花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未选课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含中途休学、学籍终止(退学))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选课以后,参加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经选课取得修读资格的课程,对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申请免听需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教学单位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辅导员。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和体育课(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等。

(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凡教考分离课程考试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归口课程考试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安排考试日程。课程考核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期末成绩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进行考核前,任课教师依据《攀枝花学院关于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办法》对学生进行该门课程考核资格的认定。认定合格者,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和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公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由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一旦申请成功,则该课程已被标注为“缓考”,学生不得参加课程正常期末考试。缓考时间随同每学期开学安排的补考一起进行。缓考者不再有该门课程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1.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对应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2.五级制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记分制成绩不计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擅自缺考以及取消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于次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则必须重新选读该课程,并按相关规定交纳修读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获准免听的课程,以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登记(有实验环节的,其成绩为实验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总评成绩)并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专升本等)的学生转入相应年级学习,须由教学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成绩认定,填写《攀枝花学院学籍异动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否则,原成绩和取得的学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议,应在课程学习的次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按照《攀枝花学院查分管理办法》办理查分事宜,超过时间概不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合格或者不合格,均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高分登记。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含应征入伍)申请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经辅导员、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应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者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国学习,可保留学籍,但需签订学籍保留合同。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逐级审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学生如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年级认定与学籍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学分制下的学生管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对学生入学以来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学生进行年级认定。

(一)累计应修学分与实际获得总学分相差12学分及以上的,被认定为下一年级学生并将其编入同专业相应班级进行学籍管理。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原则上学生应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二)允许低年级的学生选择高年级的课程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籍终止(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服兵役者服役时间除外);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学籍终止(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籍终止(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以文件下发全校,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各教学单位必须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籍终止(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籍终止(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籍终止(退学)学生发给学籍终止(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籍终止(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作学籍终止(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于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或有特殊困难并符合转专业或转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校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制不一样的;

(三)跨学科大类或跨层次的;

(四)高考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的;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六)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七)应予学籍终止(退学)处理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攀枝花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学籍终止(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办理程序” 规定要求办理。

第八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学习,树立优良学风,遵守学习纪律。

(一)学习期间,学生因故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教学单位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期满,学生应向批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领队教师批准。

(二)无论病、事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者,作休学处理。

(三)因请假造成取消考试资格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勤实行班级、任课教师和辅导员三结合的管理制度,并以任课教师考勤为主。考勤情况应填入考勤统计表,并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报告旷课或缺课较多的学生情况。

第四十三条 考勤、学习纪律应作为品德评定、各种评优的内容与条件之一。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合格之日。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取得的学分数不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85%,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获得结业证的学生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者,在离校后两年内,可返校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于学期末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学籍终止(退学)以及规定修业期满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返校后续学习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学籍终止(退学)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章 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籍终止(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在处理决议书送交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攀枝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及以前版)停止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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