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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学生助学金评选管理规定

2021年08月30日 09:22  点击:[]

攀枝花学院学生助学金评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及学校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攀枝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贫困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对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三条在我校普教本、专科(含高职,下同)学生范围内,凡家庭贫困的当年在册学生,均参照本条例进行资助。并以学年综合素质排名为基准,在满足各级各类助学金具体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顺序依次从高到低进行评审。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资助,采取一次性资助和按月资助等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助学金落到实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资助,仅指对校级及以上级别的资助,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执行。自行评选和按学校要求评选的二级学院及以下级别的助学金类别,资助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章 助学金的种类

第六条 学校评审或报批下列各类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二)广州助学金

(三)社会捐助助学金

第七条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

第八条临时困难资助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监察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系领导、学生科长、辅导员、学生助理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二级学院学生科。

第十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

(二)制定助学金评选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受理助学金公示期内的相应投诉;

(四)修订助学金评审细则;

(五)需要研究和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助学金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

各二级学院在评选各级各类助学金前,必须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广泛宣传。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并填写申报表。

(二)初评

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要求或按照自行制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三)公示

由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报批

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务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机关审批。

(五)助学金发放

学校按照各级各类助学金评审细则的要求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

(一)评审对象

全校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二)评审名额及资助标准

1、评审名额按照四川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执行;

2、资助金额按照四川省教育厅下发文件执行,按十个月计发。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及评审、受资助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家庭贫困,生活简朴,学习勤奋,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超过家庭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已按规定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的贫困生优先。

5、家庭经济困难,应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持家庭所在地乡或镇政府机关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城镇学生持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6、学年不超过两门补考且补考成绩合格,本科生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3,专科生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0。

国家助学金可以分为三档:一档要求学年内不超过二门补考且补考成绩合格,二档要求学年内不超过一门补考且补考成绩合格,三档要求学年内无补考。

7、大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必修合格一门素质选修课程;

8、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但不参加其它各项助学金或生活补助、学费减免的评选

第十三条 广州助学金

(一)评审对象

四川省民族地区的在校学生。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金额

1、评审名额按当年四川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2、资助金额按当年四川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三)评审条件:

1、具体评审条件按照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当年的文件要求执行;

2、获得广州助学金的学生,不参加其它各项助学金(不含生活补助)的评选。

第十四条 社会捐助奖学金

学校设立若干社会捐助奖学金,定向奖励在特定专业、特定群体或特定项目内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社会捐助奖学金按照捐助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

(一)评审对象

全校范围内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贫困生档案在册)。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金额

1、评审名额按学校当年有关文件执行;

2、减免金额按学校当年有关文件执行。

(三)评审条件

1、因烈属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2、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及父母下岗、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困难者。

3、来自国家级贫困县、边远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遭受巨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5、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第十六条 校级临时困难补助

(一)评审对象

全校范围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金额

根据学生临时困难的具体情况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资助金额。

(三)评审条件

对个别学生因发生临时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补助的学生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家庭贫困,生活简朴,学习勤奋,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超过家庭经济能力的消费行为;

5、家庭出现临时经济困难,应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持家庭所在地乡或镇政府机关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城镇学生持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直接拨款或社会力量捐助的,按评审组织机构的要求执行。校级所需经费在校级人民助学金、校级特困补助、学生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在预算范围内的由学校拨付专款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学费减免、校级临时困难补助从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学生特困和意外补助”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规定中有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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